sumsunglei 2008-9-20 09:51 AM
贪污2.6亿不判死刑并不需要理由
[size=4][color=green]今天,许多著名网站的首页都刊载了发表在《中国青年报》上的一篇署名文章,文章的题目很耸人,叫做《贪污2.6亿不判死刑需要一个理由》。[/color][/size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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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size=4][color=green]文章说,原海南华银信托投资公司负责人、辽宁大连证券公司董事长石雪,利用职务之便,贪污公款2.6亿,挪用公款近1.2亿,另外伪造金融凭证企图诈骗央行14亿元、非法集资24亿元,此案被人们称为“中国金融第一案”。同时贪污2.6亿获死缓,创造了“贪官不死”与司法量刑“通货膨胀”的最新记录。[/color][/size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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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size=4][color=green]文章质问,贪污数额是贪污罪量刑的重要依据,如果贪污2.6亿元都判不了死罪,那么今后还有多少贪官有死罪的“资格”呢?如果说贪污2.6亿也有不死的理由,那么请告诉公众是什么理由。[/color][/size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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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size=4][color=green]文章的作者显然对两级法院的判决结果不满,而且从阅读文章的网民跟贴情况看,绝大多数人对海南高院的终审判决感到匪夷所思。然而,当人们冷静下来,回眸近年来腐败分子在各级人民法院受到的“优待”,以及一些有影响的司法案件受到的公众指责,人们就会明白,其实,贪污公款2.6亿不判死刑并不需要一个理由。[/color][/size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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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size=4][color=green]轰动全国的许霆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证。因为广州市商业银行的ATM机出现故障,打工仔许霆在这台机器上取出了现金17.4万元。出人意料的是,广州市中院依据刑法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无期徒刑。[/color][/size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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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size=4][color=green]广州市中院的判决结果理所当然的受到了来自社会各个方面的质疑,可是,面对公众的质疑,审理此案的法院并未给人们一个明确的理由。后来,在社会舆论的压力下,广州市中院又重新审理了此案,改判许霆入狱服刑五年。前后两次判决仅仅相隔了三个多月,而判决结果却是大相径庭,面对如此反差巨大的刑罚,法院方也是不置一词,也没有给人们一个改判的理由。[/color][/size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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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size=4][color=green]更令人不解的是,“云南许霆案”的主角何鹏与广州许霆犯下了同样的“罪行”,至今仍在狱中服刑,何鹏的刑期与许霆一审时的一样都是无期。面对公众对何鹏一案改判的呼声,云南高院充耳不闻;面对何鹏白发苍苍媽媽亲的四处奔走与求告,云南法院方面也未给人们一个充分的理由。所以,人们不得不问:云南与广东执行的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法,一部相同的法律为何在不同的地方却产生了不同的结果?[/color][/size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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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size=4][color=green]事实上,有心人从对贪官们的判决书中找到了答案,无论是什么地方的判决书,也无论是哪一级法院的判决书,只要是针对贪官的,其中都有一句嫌犯是“利用职务之便”。也就是说,只要有了职务就可以贪污到金钱,从这句话的背后人们可以读出这样的结论:有了职务就可以轻而易举地得到想要得到的经济利益。[/color][/size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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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size=4][color=green]也正是腐败分子们有了当官的经历,不但在做官时得到许多人想得到的好处,而且在法院受审时也会得到法律的照顾。这一点,也就是贪官贪来再多的钱也许不会被判处死刑的根本原因。人们要法院给出贪污2.6亿元不判贪官死刑的理由,实在是无异于缘木求鱼,因为贪官在贪污时有职务之便,而法官们在判决时也有职务之便,要不然,哪里会有“广东许霆”的五年,哪里会有“云南许霆”的无期,哪里会有2000年胡长清贪污500万元被处以极刑,哪里会有今天的石雪贪污2.6亿元被判死缓的结果出现。[/color][/size]